企业公告:
地址: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开源路北1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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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
1.设立“科技创新专项资金”,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。
2.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、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,有健全的财务制度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。
二、扶持政策
(一)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
3.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。对经科技部火炬系统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,其中通过高企贷获得贷款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%给予贴息,其它贷款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%给予贴息,单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,该政策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。
4.瞪羚企业奖励。对首次认定为区级瞪羚企业,且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增长20%以上的,按照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%予以奖励,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。对龙头企业孵化或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并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,按照每家30万元给予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。
5.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。对当年新认定、重新认定或新落户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20万元奖励。
6.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房租补助。在开发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,在高企有效期内,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/平方米/年以上,且当年缴纳税收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,按照20元/平方米/月(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)给予房租补助,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,补助期不超过3年。
7.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补助。对获批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的企业,开发区给予相应配套资金补助。
8.新建研发平台奖励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;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省级实验室、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;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。
9.科技进步奖励。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、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