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优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
日前,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》,提出完善专门安全监管执法制度等五大要求,以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。
一是完善专门安全监管执法制度。包括优化执法组成,各产煤县(市、区)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基本情况、空间布局、灾害特点等,优化整合现有执法力量,组建若干专门监管执法组;提升执法质量;规范执法行为。
二是优化巡查、驻矿监管制度。要优化驻矿监管模式。将现有单一的驻矿模式调整为“小组巡查、驻矿监督”相结合的模式,必要时驻矿蹲守监督。每月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至少开展1次全覆盖入井巡查,夜间及节假日突击巡查矿次不低于当月总巡查矿次的20%。要理清巡查工作职责。要明确驻矿适用情形。要建立信息联络机制。要强化信息共享互动。
三是强化网络巡查预警制度。要强化系统应用,建立24小时值班机制,配齐值班人员,明确带班领导,切实建好管好用好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。要强化远程巡查。
四是健全联合执法制度。要深化协作配合机制。要提升联合执法效能。对多个煤矿的同类事项或单个煤矿的不同事项,联合执法组可分成若干小分队实施联合执法,原则上一次性完成,提高监管实效。坚持“一事不二罚”原则,对单个煤矿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实行分别裁量、合并处罚,不得选择性执法。
五是深化分级分类监管制度。要深入实施三级监管制度。要实施跨县域联合执法。贵阳市、铜仁市、黔南州等市(州)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筹调配辖区内煤矿数量少、监管执法力量不足的县级专业监管执法力量,由煤矿所在县(市、区)牵头主导、其他产煤县(市、区)参与,按执法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跨县域联合执法。要推动形成监管合力。要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。